【文书分类】:法院文书/刑事诉讼文书/判决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被告人又提起反诉,经审查反诉能够成立,通过并案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本判决书样式,适用于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自诉案件时,应当作如下改动:(一)将文书名称中的“刑事判决书”,改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二)在当事人称谓、控辩主张、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相应增加有关附带民事的内容。      三、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 参阅一审公诉案件用和一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刑初……号

自诉人(反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写明 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XXX以被告人XXXXX罪,于XXXXXXXX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被告人XXXXXXXXXXX日以自诉人XXXXX罪提起反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反诉被告人)XXX 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XXX、被告人(反诉自诉人)XXX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XXX诉称…… (概述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XXX辩称……(概述被告人对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反诉自诉人XXX诉称……(概述反诉自诉人指控反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人XXX辩称……(概述反诉被告人对反诉自诉人的指控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XXX 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自诉、反诉各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写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诉人、反诉自诉人的指 控是否成立,被告人或者反诉被告人或者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对于控辩双方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 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反诉被告人无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XXXX罪,……(写明判处的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反诉被告人XXX无罪。”   

第二,被告人无罪,反诉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XX无罪;

二、反诉被告人XXXXX罪,……(写明判处的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双方都构成犯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XXXX罪,……(写明判处的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反诉被告人XXXXX 罪,……(写明判处的刑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双方都不构成犯罪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XX无罪;

二、反诉被告人XX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