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辖……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人民法院立案的(××××)……民初……号……(写明当
事人及案由)一案,与××××年××月××日××××人民法院立案的(××××)……民初 ……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
×年××月××日,××××人民法院(写明报请人民法院名称)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指定管辖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不需要撤销的,不
写该项);
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写明被指定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三、××××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日内将(××××)……民初……号……(写
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人民法院(写明被指定人民法院名称)。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