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行政机关文书/行政许可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听证意见书,是指听证结束后,依据听证笔录提出行政许可初步决定意见以及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制作的法律文书。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依据听证笔录提出行政许可初步决定意见以及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即写出听证意见书。行政机关在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以听证意见书为依据,对合理的初步决定意见应当采纳,如不采纳听证意见书,则应阐明其理由,这样就能起到听证主持人与行政机关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作用,有利于行政决定的正确形成。但是,《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只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样就使得听证意见书的制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一些地方规定已先行要求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