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行政机关文书/行政许可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不予认可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制作本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书写式文书,既要叙述申请人不符合变更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还要阐述理由,如果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结论。(2)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变 更行政许可情形。(3)行政机关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不得将申请材料直接退还申请人。(4)制作本文书,一是必须说明不予变更
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在查证属实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事实的基础上阐述理由,注意避免出现理由与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事实脱钩的现象。二是应当明确、具体地告知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即何时、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宜简单地以“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付了事。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变更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经审查, (写明不予变更的具体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