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行政机关文书/行政许可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被许可人对接近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制作本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书写式文书,既要叙述申请人不符合延续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还要阐述理由,如果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结论。(2)行政机关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不得将申请材料直接退还申请人。(3)制作本文书,一是必须说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在查证属实不符合该项 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事实的基础上阐述理由,注意避免出现理由与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事实脱钩的现象。二是应当明确、具体地告知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即何时、向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宜简单地以“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付了事。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延续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经审查,根据 (不予延续的具体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