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行政机关文书/行政许可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法定情形下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在行政许可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根据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因行政机关有违法因素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应当不予撤销,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经过科学的权衡后,才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 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依法撤销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制作本法律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撤销字第   

   (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日作出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      (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单位)于   日前,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办理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 使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本机关要求赔偿。

抄送: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