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
  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承办人要全部提交至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检察长决定将具体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并且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