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