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受案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文书文号的“()”内一般填写办案部门的简称,如治安部门可填写“治〔〕”内填写年号,如2013;“号”前的空格内填写受案登记表的编号,如编号为第一,填写“1”或者“001”。
(2)“案件来源”栏有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其他等方式,制作时由受案民警根据具体案件来源,在相应的“□”中打钩选定。
(3)“报案人”栏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现住址。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方式。
(4)“移送单位”栏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移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其他单位移送案件的,“报案人”栏无需填写。
(5)“接报民警”填写接报民警的姓名;“接报时间”要准确填写到接报的时、分;“接报地点”填写接报警情的地点,如XX派出所或者XX大队等,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接报的,应当填写接报的具体地点。
(6)“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报称的基本情况,可采用陈述式或者问答式的记录方式,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如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以及到案经过,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应当写明人身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提交的证据。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未提交证据的,则不必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也不必再单独注明未提交证据。
(7)“受案意见”是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为方便民警使用,设计了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口”内打钩选定的方式。如案件是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则在“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前的“□”内打钩选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则应当在“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处理”前的“口”内打钩选定,并在横线处填写被移送的单位名称。选择“其他”情形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为防止文书制作后被人篡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相应的选项前的“□”内打钩选定的同时,可将其他选项前的“□”划去。
“受案审批”栏由受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受案登记表
受 案 登 记 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 X公( )受案字〔 〕 号
案件来源
|
□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其他
|
报
案
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种类
|
|
证件号码
|
|
工作单位
|
|
联系方式
|
|
现 住 址
|
|
移送单位
|
|
移送人
|
|
联系方式
|
|
接报民警
|
|
接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接报
地点
|
|
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
|
受案
意见
|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其他
受案民警 年 月 日
|
受案
审批
|
受案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