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诉讼费用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通知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用。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准予缓交、 减交、 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号

×××: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元的申请,并提交了…… (写明证据名称)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准予你缓交/减交/免交诉费……元。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