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调查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在“涉嫌”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传唤理由,即违法嫌疑人 涉嫌的违法行为,填写时可以根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确定的违 法行为名称规范填写。
2.法律依据部分,由办案民警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在相 应的“ 口”中打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 称《消防法》)和《出境人境管理法》的行为,分别在《消防 法》和《出境人境管理法》对应的法律依据前的“□”中打钩。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则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前的“□”中打钩,不必再 选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于 上述三种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传 唤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即在“《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前的“口”中 打钩。
3.“现传唤你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_分前”的横线处填写指定违法嫌疑人到达时间,精确到分钟。“到_____接受询问”的横线处填写指定违法嫌疑人到达地点,应当详细明确地 填写具体地点。
4.“被传唤人到达时间”、“被传唤人离开时间”处分别填 写被传唤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以及可以自由离开的时间,精确到分钟,由被传唤人本人签名确认。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在传唤时交给被传唤人,一份由 公安机关附卷。附卷的文书尾部必须由被传唤人分别填写其本人 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