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出境入境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于填充式文书,一式三份,被拘留审査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两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但附卷的文书尾部应当由被拘留审查人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以示送达。同时,虽然文书式样中未作出要求,但是为了表明决定书已依法送达执行单位,我们认为,本文书应当由执行单位的接收人民警察在规定位置签名并注明日期。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被拘留审查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这里的执行单位,是指羁押被拘留审查人员的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这里的拘留所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拘留所和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8条有关拘留审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人境边防检査机关实施的规定,本文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人境边防检查机关,而不能印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名称,也不能印制公安部。文书文号“x公( )拘审决字〔 〕号”要填写完整,填写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分四部分。   (1)正文的第一部分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国籍或者地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姓名应当与被拘留审查人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姓名一致。没有证件的,以其自报的姓名为准。外文姓名不必翻译成中文,违法嫌疑人有中文姓名的,应当以括号注明。出生日期应当精确到日,并按照年、月、日顺序记载;为防止不同国家记载日期的顺序不同,最好写上“年”、“月”、“日”字样;年份最好填写完全,不要简化,如2013年不要简化为13年。出生日期以被拘留审查人证件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上没有出生日期的,以违法嫌疑人自报的出生日期为准。违法嫌疑人记不清楚的,应当注明。外国人国籍、身份不明的,本文书“国籍/地区”后面的横线处可以填写“不详”或者“未查明”。这里的“身份证件”,是指违法嫌疑人国籍国为其签发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   (2)正文的第二部分为决定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人被拘留审查的事由、决定拘留审查或延长拘留审查的法律依据(已印制好)和期限及其起止日期、不服拘留审查决定的救济权利的告知、执行场所及地址。   ①“因”后面载明的是违法行为人因何事被拘留审査。文书式样中已印制违法行为人被拘留审查的原因,包括“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有非法居留嫌疑”、“有非法就业嫌疑”、“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嫌疑”、“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及“其他”原因。在制作文书时,只需在选定的相应原因前的“□”中打钩,选择最后一项“其他”的,应当在“其他”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②“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__日”的横线处填写决定拘留审查或者延长拘留审查的具体期限。例如,决定拘留审查30日的,此横线处应当填写“三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的规定,如2013年1月2日决定拘留审查30日,拘留审查决定书中应当写明的拘留审查的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日”。这里的“三十日”,是指包含节假日在内的连续计算的30日。   (3)正文的第三部分为救济权利的告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外国人对拘留审查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本文书明确“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此处的横线处应当填写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4)正文的第四部分为执行场所及地址。此处的横线处应当填写对被拘留审查人执行拘留审查的场所名称及其具体地址,如XX省XX市XX县拘留所,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尾部包括决定机关名称及其印章、作出拘留审查决定的 日期。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拘留审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作出。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X公(  )拘审决字〔    〕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

      □有非法居留嫌疑     □有非法就业嫌疑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嫌疑  

      □其他                                       

   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嫌疑人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    日(自        日至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   

    执行场所及地址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

                                       

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违法嫌疑人

   

 

  一式三份,被拘留审查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