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调查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法律依据部分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在办理治 安案件时,则在对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法律依据前的 “口”中打钩。在办理治安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时,则需要在 《行政处罚法》作为法律依据前的“□”中打钩。如有其他法律 依据的,则在“其他”前的“□”中打钩,并在其后的横线处 填写具体的法律条文。
2.“兹派我局民警”后的横线处填写承担检査工作的民警 的姓名,此处应当填写2名以上民警的姓名。
3. “对 依法进行检查”中的横线处填写检查的场所、人身、物品等具体名称。
4.“被检查人或见证人”后由被检查人签名,被检查人不 在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
5.检査证应当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