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出境入境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于填充式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拘留审查人,—份交执行单位,一份附卷。三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但附卷的文书尾部应当由被拘留审查人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以示送达。同时,虽然文书式样中未作出要求,但是为了表明决定书已依法送达执行单位,我们认为,本文书应当由执行单位的接收人民警察在规定位置签名并注明日期。执行单位,是指羁押被拘留审查人员的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相关内容的填写要求与拘留审查决定书一致。
2.正文部分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决定拘留审查期限的起止时间、解除拘留审査的原因及法律依据。文书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必须与拘留审査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一致。当然,如果拘留审查时因违法嫌疑人的国籍、身份不明而填写国籍“不详”或者“未査明”,解除拘留审查时,已查明其身份的,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中的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查明的情况填写。
拘留审查决定书文号及违法嫌疑人被拘留审查期限的起止时间应当与拘留审查决定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文书中“因”后应当填写对被拘留审查人解除拘留审查的原因。鉴于文书已将所有解除拘留审查的原因载明,制作本文书时只需根据具体案情在相关原因前面的“口”中打钩,选择最后一项“其他”的,应当在“其他”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中“案件处理完毕”包括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种情形。
尾部包括决定机关名称及其印章、文书的成文日期。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解除拘留审查决定应当由作出拘留审查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出人境边防检查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