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出境入境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于填充式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即被驱逐出境人,一份交执行宣布单位,一份附卷。三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但附卷的文书尾部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以示送达。同时,虽然文书式样中未作出要求,但是为了表明决定书已依法送达执行单位,我们认为,本文书应当由执行单位的接收人民警察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有关驱逐出境由公安部决定的规定,本文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应当是公安部。文书文号“公驱出决字〔〕号”要填写完整,填写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包括四部分。
(1)正文的第一部分是被驱逐出境的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违法行为人的上述基本情况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中载明的情况一致,其年龄应当按照决定驱逐出境时违法行为人的周岁填写。这里的“身份证件”,是指违法行为人国籍国为其签发的护照或者旅行证件。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的填写要求与拘留审查决定书的填写要求一致。
(2)正文的第二部分是违法行为人被驱逐出境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法律依据、被注销的被驱逐出境人的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文书式样中“因”后面的横线处简要填写查明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对于作出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文书式样中已载明,只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在相应法律依据前的“口”中打钩。这里所称被注销的“被驱逐出境人的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我国签发给违法行为人的签证、居留证件(包括永久居留证件)、停留证件、临时人境手续等出境人境证件,与本文书中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中“身份证件”不同。
(3)正文的第三部分是被驱逐出境的违法行为人不得入境的期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文书已印制此部分内容,无需填写。
(4)正文的第四部分为本文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2款“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的规定,外国人对驱逐出境决定不服的,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该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
尾部包括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决定机关名称及其印章、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日期。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驱逐出境由公安部作出,其他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驱逐出境决定。这里的印章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章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带国徽的印章。
驱逐出境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驱逐出境决定书
公驱出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 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年龄 __________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因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驱逐出境,并注销其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 。
被处罚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本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公安部(印)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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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交执行宣布单位,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