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执行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填充式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附卷。两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相同。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应当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的名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文书文号“X公()强执申字〔〕号”要填写完整,填写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包括抬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强制执行的内容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抬头处填写作为强制执行申请对象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中需要填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决定名称、决定书文号、催告书文号。“对以下事项强制执行:”后的横线处应当准确填写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执行地点、执行标的等内容。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部分,如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应当在其后的横线处填写所附材料的具体名称。
尾部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及其印章、提出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签名及签署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