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X公( )缓拘决字〔 〕 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 )。
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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