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执行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填充式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交银行,一份附卷。两份文书的制作要求相同。虽然本文书的式样中未要求保证金交纳人在退还保证金通知书中签名确认,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文书送达当事人,我们认为,附卷的文书应当由保证金交纳人签名确认并签署日期,以示送达。保证金交纳人不是被处罚人的,附卷的文书还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文书制作机关应当是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机关,即收取保证金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人境边防检查机关,公安派出所无权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文书文号“x公()行退通字〔〕号”要填写完整,填写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包括被通知银行的名称、通知内容。其中,通知内容包括保证金交纳人的姓名、交纳日期以及退还金额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第200条的规定,被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此时,依法应当退还的保证金金额是交纳人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与依法被没收的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具体填写时,在“保证金交纳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交纳保证金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姓名。在“于__年_月_日”中的横线处填写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的日期。在“交来的保证金”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应当退还的保证金金额,保证金金额既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又要在“(大写______)”中的横线上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
3.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及其印章,以及制作文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