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执行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填充式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保证金交纳人,一份附卷。两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但附卷文书的尾部应当由保证金交纳人及被处罚人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以示送达。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其中,文书制作机关名称应当是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人境边防检查机关,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文书文号“x公()行没决字〔〕号”要填写完整,填写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包括两部分。
(1)正文第一部分为没收保证金的原因(已印制好)、法律依据(已印制好)及金额。“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人的姓名。“决定没收保证金交纳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保证金交纳人的姓名。保证金交纳人不是被处罚人的,应当同时注明“保证金交纳人为被处罚人xxx的近亲属”。“_年_月_日”中的横线处填写保证金交纳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时间。“交来的保证金__元(大写______)”中的横线处填写所没收的保证金数额,前面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如壹仟元整。没收的金额应为最终决定予以没收的金额,不一定是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的全额。比如,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全部或者部分保证金,而不能不分情况,一律全部没收。
(2)正文第二部分为不服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救济权利的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前的横线处应当填写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名称和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名称,“人民法院”前的横线处填写具体的人民法院名称。
3.尾部包括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及其印章、本决定书的成文日期以及保证金交纳人的确认签名和其签署的日期。这里的公安机关名称应当与本文书首部印制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一致,并与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一致。如果保证金交纳人不是被处罚人,公安机关应当要求被处罚人在附卷的文书中签名确认,并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