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文书属填充式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两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但交 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的文书尾部要由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规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本文书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由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已印制好)、文书编号组成。其中,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包括办案 单位所属公安机关名称、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人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本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文书编号在印制文书时可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民警察不再填写。
2.正文分三部分。
(1)正文的第一部分是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 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等栏目;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单位地址。
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的填写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当场处罚决定的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数额、执行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标准和加处罚款的上限等事项。其中,“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事实有_____等证据证实”中的横线处应当写明证据名称,如证人证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填写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数字要用中文数字,如“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法律依据中没有款、项的,则应当在款、项前的横线上划横线。执行方式应当在文书中列明的供选择的选项中选定,并在选定的“□”中打钩。如作出警告处罚的,执行方式应当选定“当场训诫”,并在其前的 “□”中打钩。如作出罚款处罚,依法当场收缴的,应当在“口当场收缴罚款”的“□”中打钩;如责令被处罚人到银行缴纳 罚款的,则应当选定“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前的横线处写明缴纳罚款的银行,如 中国工商银行。
(3)正文的第三部分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前的横线处应当写明具体的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人民法院”前的横线处应当写明具体的人民法院名称。
3.尾部应填写清楚处罚地点、办案人民警察签名以及作出 当场处罚的时间。如当场收缴物品的,收缴物品清单应当作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附件,并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附:收缴物品 清单”前的“□”中打钩。文书末尾应当写明出具文书的公安 机关名称并加盖该公安机关的印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___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内日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