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执行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属填充式文书,执行单位按要求填制后交办案单位附卷。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即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是指送达执行的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主管或者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中的横线处根据执行内容不同,分别填写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
2.正文部分包括将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有关场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名称、执行内容以及投送人、经办人等内容。其中,执行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文号、被投送执行人的姓名、人所时间和执行期限。
具体填制本文书正文时:
(1)“公安(分)局:”中的横线处填写投送执行的公安机关名称,如x x县公安局。“根据你(分)局________号决定书”中的横线处填写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名称及文号。如果是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这里的横线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即“X公(治)行罚决字〔201X〕XX号”,如果是投送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这里的横线处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文号,即“X公(治)收教决字〔201X〕XX号”或者“X公(禁毒)强戒决字〔201X〕XX号”。
(2)“被执行人”后的横线处应当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
(3)“已于_年_月_日入所”中的横线处填写执行场所接收被执行人的日期。
(4)“执行期限”后的横线处填写实际需要执行的期限,即决定期限减去需折抵的期限。执行期限的单位可以是日、月、年。例如,某人依法被决定行政拘留10日,但其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3日,实际需要投送场所执行的行政拘留期限为7日,这里“执行期限”后的横线处即填写“七日”,注意不要使用阿拉伯数字。
(5)“自_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中的横线处填写执行的起止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8月21日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规定,治安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计算,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出所当日应当计算在内。例如,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5日,被行政拘留前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后立即被送达拘留所执行,于2013年1月1日送达拘留所执行,从2013年1月2日开始计算其行政拘留执行时间,则应当在2013年1月6日(1月6日计算在执行期限内)出所。这时,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中的“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应当填写为“自2013年1月2日至2013年1月6日”。但是,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9条第2款“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执行收容教育的起始时间应当是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之日。例如,某人被决定收容教育6个月,于2013年1月1日投送收容教育所执行,参照《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第4条“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的规定,此时,收容教育执行回执中的“自_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应当填写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
(6)“投送人”、“经办人”应当在文书相应部位签署姓名和投送、经办日期。
3.尾部包括执行单位印章和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这里的“执行单位”,是指接收被执行人的执行场所,即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7条的规定,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根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6 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收容教育所的名称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盟、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