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除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外,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 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何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有相关证据 的,填写证据名称,没有相关证据的,“证据”栏填写“无”。
2.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复印件 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3.制作法律文书,成文日期处要注明决定机关名称并加盖 印章。
4.鉴于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属于《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结案情形,对该规章第 160条规定的“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情形以及第161条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 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情形,不需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制 作本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