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其他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三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相同,但附卷文书的尾部应当由原案件被侵害人、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以示送达。
本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及文书文号。
2.正文包括案件名称、终止案件调查原因、法律依据及结论(已印制好)。“一案”前面的横线处填写行政案件的名称,一般表述为“案件原违法嫌疑人姓名+涉嫌+违法行为名称”, 即“XXX涉嫌XXX”。在“具有”后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的规定选择终止案件调查的原因,由制作人在相应的“□”中打钩。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其他终止调查的情形。
尾部填写成文日期并加盖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决定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