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行政文书/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类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行为人,一份附卷。两份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基本一致,但附卷的文书尾部由违法行为人在规定位置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本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及文书文号。文书名称“责令_______通知书”的横线处根据责令停止的行为对象填写所采取措施的名称,如“改正”、“限期改正”、“停止燃放”等,适用于取缔的,其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通知书”。文书文号“X公()责通字〔〕号”要填写完整,具体要求与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相同。
2.正文包括被通知人、违法事实、处理的法律依据、处理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内容。
抬头横线处填写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行为的简要情况,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表述,以免混淆。
“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填写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条、款、项。
处理的内容由文书制作人根据具体情况在选定的“□”中打钩,不需要的部分应当划去。比如,责令立即停止的,选择第二个“□”,并在“立即停”后面的横线处相应填写“止违法行为”、“止非法运输活动”、“止燃放”等。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等限期处理的,选择第三个“□”,相应填写所限定的日期,并在“你(单位)必须”后面的横线处根据查处案件的实际要求填写被通知人需采取的整改内容和措施等。
“申请行政复议”前面的横线处填写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对公安机关所属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文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该职能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该主管公安机关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尾部填写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