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行政诉讼文书/第一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通知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字第××号

×××:

  你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