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行政诉讼文书/第一审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在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 明不立案的理由。

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

XX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不予立案用)

(XXXX)……行初……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XX日,本院收到XXX的起诉状(口头起诉的,注明起诉方式),……(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X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