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用)
XX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不予立案用)
(XXXX)……行初……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收到XXX的起诉状(口头起诉的,注明起诉方式),……(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