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X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