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初”。 3.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 “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4.小额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X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