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为便于及时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书,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三、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 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曰 为送达之日。
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 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手 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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