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行政机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_____________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件名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为便于及时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书,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三、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 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曰 为送达之日。

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 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手 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是□否

(送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除外)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即时通讯账号: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本人已阅读(已向本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并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