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用。 2.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XXXX年XX月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官助  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