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