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简易程序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裁定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3. 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XXX

XXXXXXXX

(院印)

官助 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