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XXXX年XX月XX日,XX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XXX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