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简易程序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XXXXXXXX日,XX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XXX

XXXXXXXX

(院印)

官助 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