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用。 2.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裁定的主体为转换审判组织后的合议庭。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过程。

民事裁定书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如系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转换而来,则应写明程序转换过程。)

XXXXXX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写明转为合议庭审理的原因),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XXX

XXX

XXX

XXXXXXXX

(院印)

官助 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