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初”。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出具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