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概述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驳回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共同原告/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