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民初……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 官助 理 XXX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