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

XXX公安局

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

决定书

X公()准离字〔〕号

被取保候审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住址   

该人因涉嫌        罪,于      日被   决定取保候审。该人因   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具有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准许其自      日至      日离开其所居住的,去往  办理  事宜。

公安局(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