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侦查取证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刑事补充鉴定: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2.刑事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时若所得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

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XXX公安局

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决定书

×公()不准鉴字〔〕号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系  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因其对  出具的  案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编号  )所提异议不符合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公安局(印)

年月日本

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