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刑事诉讼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刑诉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向被害人方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律师,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请予许可。
具体收集的材料内容为: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