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初”。 3.准许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