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一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初”。 3.不准许撤诉的,在 “本院认为”部分写明理由。有两种情形:一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二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