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制定, 供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用。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入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民事裁定书(合并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 (××××)……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