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 (××××)……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