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出现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后,裁定中止诉讼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写明中止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