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出现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后,裁定终结诉讼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 “民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终结诉讼的案件,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民事裁定书(终结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