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管辖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 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交管辖的事实和理由)。且已经报请××××人民法院(写明 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写明下一级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