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交管辖的事实和理由)。且已经报请××××人民法院(写明
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写明下一级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