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安刑事文书/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概念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凭证,适用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一种通用法律文书,主要作用是如实记录案件来源和简要案情3在某些情况下,本文书是确定违法犯罪行为追诉时效的重要凭证,因此,应当认真制作,妥善保管。 (二)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自首的,适用上述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作出处理。 (三)适用条件 在接处警和其他警务工作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4.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 5.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四)内容及制作要求 受案登记表属于单联式填表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制作要求说明如下: 1.首部。由文书名称、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文书编号、案件来源、报案人基本情况、移送单位、接报民警、接报时间及地点等栏目组成。受案单位,是指受理案件的具有侦査职能的部门,如派出所、刑侦大队等,受案单位名称和所盖印章应当一致案件来源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在“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等前面的方框中打钩。报案人基本情况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没有报案人或者报案人匿名的,本栏不必填写,但应34当在简要案情栏中注明。如案件系其他单位移送过来的,则只填写移送单位栏,报案人栏无须填写。接报民警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接报地点,通常是指发现、处置警情的地点或者向报案人了解情况、制作笔录的地点,应根据具体情况 如实填写。 2.正文。正文是对案情的简要描述n写明行为的吋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表述要简明扼要,清楚准确。正文还应注明是否有接受证据情况。 3.尾部。尾部包括受案意见栏、受案审批栏。为便于分流警情,受案意见栏已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受案意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各项前面的方框处打钩,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最后一项的横线上填写。 (五)使用要求 1.《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制作报案笔录。一般情况下,先制作报案笔录,再填写受案登记表。 2.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和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亍本单位管辖的,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2)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作为行政案件办理。 (3)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属于本单位管辖,但暂时无法确定该违法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4)有违法事实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单位)、控告人、举报人。 (5)报案、控告、举报的事项虽然涉嫌构成违法犯罪,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提出不予调查处理的意见,建议有关人员到主管机关报案(投案)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3.受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在受案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査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所受理的事项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受案登记表存入行政案件卷宗;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示立案侦查的,受案登记表存人刑事案件卷宗。存根应当装汀成册,建档备查。 5.如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等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证据材料,受案单位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为证据材料来源的证明。 6.对于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内受案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只是受案意见,下一步决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初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律手续,如受案时建议立为刑事案件的,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7.在工作中要注意受案登记表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设定的接处警登记表有所不同,前者是受理案件的凭证,要附卷;后者的主要作用是记录警情来源和民警现场处警的情况,其登记的内容除了案件之外,还有求助、投诉等类型的警情信息,一般不要求附卷。

受案登记表

受 案 登 记 表

 

(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                    X公(  )受案字〔         

案件来源

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案□案□送□送□其他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移送单位

 

移送人

 

联系方式

 

接报民警

 

接报时间

     

     

接报

地点

 

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以及是否接受证据:

 

 

 

 

 

 

 

受案
意见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事人

□其他                                      

受案民警                                                                                       

受案

审批

 

                           

受案部门负责人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