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一审普通程序/其他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制定,供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要求,证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用。
2.案号为诉讼案件案号。
3.出具证明书的情形包括: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
证明书(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用)
××××人民法院
证明书
(××××)……民×……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民×……号……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