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
(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概述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 (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