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律师诉讼文书/民事诉讼业务文书/简易程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用。 2.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认为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的,参照本样式制作。

异议书(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用)

异议书


  异议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依法对 (××××)……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写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