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第二审程序

【重要文书】: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制定,供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维持原判用。 2.上诉人在一审诉讼地位有两个的,按照本诉、反诉的顺序列明,中间以顿号分割。例如上诉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有多个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相同身份的当事人之间,以顿号分割。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写明:上诉人×××、×××因与上诉人××× (列在最后的上诉人写明上诉人的身份,用 “因与”与前列当事人连接)。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列明的顺序写明,用顿号分割。 4.多个当事人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针对该上诉请求的答辩的顺序,分别写明。如当事人未答辩的,也要写明。 5.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问题没有争议的,写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写明相应的评判。 6.判决结果分不同情形写明 情形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的,写明: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情形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维持原判的,写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对一审认定事实作出概括评价,如存在瑕疵应指出)、适用法律…… (对一审适用法律作出概括评价,如存在瑕疵应指出),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 (适用法律有瑕疵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维持原判,对一审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不需调整的,不必重复一审诉讼费负担。如一审诉讼费负担错误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纠正。 8.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可以参考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

上诉人 (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 (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 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 (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 (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 (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 (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