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 (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生,×族,户籍地……,原住……,系申请人×××的××。…… (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人×××申请宣告×××失踪后,本院于××××年××月××日在…… (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下落不明得到确认的,写明:)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写明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失踪的,写明:)
一、宣告×××失踪;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